qq空间狗仔队在哪里(qq空间狗仔队怎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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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老师的普法头条(24)」“狗仔队”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出轨、吸毒、嫖娼、代孕,你方唱罢我登场?

娱乐圈里总是不乏热闹事件,头几年是“出轨”队、“吸毒”队、“嫖娼”队轮流在台上展开竞技,也因此累坏了北京朝阳区的大妈们;最近几年,情况又有复杂,开始又有涉黄涉黑、直播自爆、境外代孕、打榜倒奶等各具“特色”的奇葩事件发生。有需求就有供给,娱乐圈的上述诸多八卦也催生了“狗仔队”这一行业。在这方面,最致命的便是曾经炙手可热的卓伟团队了。不过,在白百何事件后不久,卓伟旗下的风行工作室摄影师宣布由于与卓伟“工作理念不合”而集体出走,一时间,制造八卦的狗仔队们反而成了被八卦的对象。

狗仔队是一个伴随着娱乐产业发展而产生的不那么光彩的职业群体。虽然我们大部分人提及这一群体,都通常不乏厌恶和反感,但我们很多时候又不得不承认:我们是需要狗仔的,他们满足了我们人类先天的八卦基因以及对公众人物那种窥淫般的好奇心。狗仔队跟踪、偷拍、爆料艺人私生活细节的行为,是否涉嫌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我们应当做出何种平衡?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两难与抉择

伴随着社会发展,权利意识愈发重要,人对自己私人空间的重视程度也开始越来越高,“隐私权”如今已经是一个为众人所知的概念。从严谨的法律概念的角度,隐私的实质内涵是个人所拥有的、不希望为公众所知晓的、又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比如人的财产状况、个人爱好、性癖好,等等。

隐私权的问题一经产生,就面临一个问题:如何与法治社会所崇尚的新闻自由进行平衡。生活在现代社会,我们都有权利和必要去了解一些社会公共信息,新闻自由是保证有效、及时地披露这些社会公共信息的最直接手段。换言之,新闻自由所披露的内容是“社会公共信息”;而隐私权所主张不能被披露的内容是“个人隐私”。从这个角度来看,二者似乎互不干涉、并不冲突。但问题在于,根据人工作属性、社会影响力的不同,同一项人格利益在不同人身上是否属于“隐私”的范畴,有时候是完全不同的。比如说,对于一般老百姓来说,个人财产状况是其重要隐私;但是对于政治官员来说,他的财产状况就有必要以一定形式向国家或社会披露,因为这事关公众对他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必然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是保障新闻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有效手段。

公众人物有两类,一类是政治人物,对这类人物进行其隐私上的限制,我们一般认为没什么问题;而另一类则情况更为复杂一些,那就是艺人,也是我们今天所讨论话题的重点。有一种观点会认为,艺人对外披露的只是他的某种艺术表演,如唱歌、演戏等等,对于这些艺术表演,新闻当然有披露和评论的自由,但是除了艺术表演之外的其他私人行为,则属于隐私权,应当加以保护,除非相关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犯罪。如果是按照这种观点,那么狗仔队偷拍艺人的行为,就会受到很大限制:对于吸毒、嫖娼这类行为,由于它们本身就是行政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这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狗仔队如果从事这方面的偷拍,则应当认为是正当的;但对于刺探艺人婚恋状况的行为,按照上述观点,就会被视为对艺人隐私权的侵犯。

但是,现代社会很多国家的司法裁判都不太认可上述结论,而是主张要对艺人的隐私进行更大层面的限制。这是因为,艺人出卖其表演的过程,与市场经济一般的商品交易过程还不太一样,后者是单纯的买卖过程,而艺人贩卖的不仅仅是一种表演,而是一种综合“吸引力”。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对一个艺人的爱,不仅仅局限于其高超的演技或唱功,而是一种综合的人格吸引力的体现,包括他们的容貌、体态、性格、道德水平等等。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情况下,艺人自己也喜欢在日常公众活动中“兜售”一点自己的私人情趣,从而让自己的形象更饱满,这就更能起到“圈粉”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艺人本身就是在通过让渡自己的私人生活领域来换取价格不菲的经济回报。比如某位“玉女”明星某次外出吃饭明明吃的是回锅肉,就非要被经纪公司包装成“西芹炒百合”,个中缘由,相信不需要我解释太多。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文章、陈赫、白百何之流在婚变后会受到网民的批评乃至辱骂,有些人或许会质疑“人家明星的私人生活关你什么事”,但事实上,这几位明星在这之前就在各种公共媒体上通过包装自己对婚姻和爱人的重视来“圈粉”,并显然因此提高了经济收入水平,在这一前提下,当粉丝们发现这些包装都是假象时,那种愤怒就很正常了:因为他们之前愿意花钱去捧的那位明星,不仅仅包括其艺术水平,更包含了粉丝对艺人一种道德水平和生活状态的期许,艺人显然有义务满足粉丝们的这种憧憬,尽管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憧憬确实是不合时宜的。

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狗仔队们

按照上述标准,狗仔队通过一定方式将艺人的上述生活领域以一定形式披露出来,是新闻自由的一种体现,不能视为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这并不是说狗仔队的任何行为都是合法的,只不过在判断标准上,要比针对一般老百姓的偷拍行为更宽泛一些。像狗仔队对明星的跟踪、偷拍这类行为,如果是针对一般公民,则几乎全部都可以纳入到侵犯隐私权的范围,除非这一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取证过程,比如为了对丈夫“包小三”的行为进行取证,为了方便打赢离婚官司才偷拍,就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但是,类似偷拍行为如果是针对明星的,则不能统一认为属于侵犯隐私权,而是要看它跟踪和偷拍的空间是否是“公共领域”。举例来说,如果狗仔偷拍明星是在机场、公路、酒店大厅、宾馆前台,甚至是灯光幽暗的小巷旁,人迹罕至的街角,等等,这些地点都属于公共领域,那么我们一般不能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但是,如果狗仔是在明星家中、宾馆房间内安装了摄像头进行偷拍,则因为这些地点属于“私人领域”,一般情况下,被视为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些。

事实上,即便有些情况下,狗仔队的跟踪和偷拍不涉及侵犯隐私权问题,他们还经常容易陷入其他违法行为中。比如说,基于利益的驱动,可能会有狗仔队在刺探火爆信息失败的情况下,人为编造虚假的八卦信息,这就涉嫌对明星的侮辱和诽谤了。再比如,有狗仔队可能会在偷拍到敏感信息后,以相关内容对明星进行要挟:如果不高价买回相关照片和录像,就把这些内容公开出来,而这就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了。卓伟的风行工作室摄影师集体出走事件,就有消息透露是因为各种灰色收入价格高昂进而导致“分赃不均”,当然,究竟具体事实情况如何,这里就不得而知了。

有市场就有需求。“粉丝经济”的火爆催生了狗仔队这一行业,他们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游走,赚取巨额收益,捅出来的一桩桩八卦事件也好不热闹。抛开法律角度的分析,如果仅仅站在私人道德的角度,笔者还是难以认同这种奇葩的职业;但是,对明星来说,他们也有理由强迫自己去适应这些经常被偷拍的日子,毕竟这是他们为了换取巨额经济收入所必然支付的生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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